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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第81集:跨区施工的涉税风险

时间:2017-09-25 14:30   来源: 华闻网    作者:张璠  

微讲堂第81集:跨区施工的涉税风险

序:建筑行业中跨区施工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一般的建筑工人不会考虑太多,但是,建筑公司却需要考虑更多,尤其是涉及异地的纳税环节更需要谨慎。

女会计:税博士,您好。我公司主要是提供建筑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点在大兴区,最近在怀柔区给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我们属不属于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呢,如何交增值税?

税博士:根据(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是否适用以下规定。

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地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女会计:也就是我们要在怀柔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喽?缴纳多少呢?

税博士:是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也就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

女会计:去那里预缴税款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税博士: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女会计:关于凭证扣除有啥规定吗?

税博士: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女会计:对了,要是我们预缴的税款抵减不完,能结转到下期吗?

税博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女会计:哦,我明白了。

税博士:还有你们应该注意,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该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女会计:如果我们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怎么办?

税博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交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女会计:哦!我知道了,税博士。谢谢您,今天真的是受益匪浅啊,下次有问题再来向您咨询!

税博士:不客气,欢迎有问题再来中财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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